70岁老人“气死”九旬翁

2012-11-08 17:27:40 aesop 16

70岁老人“气死”九旬翁

“肇事”老人患有痴呆法院判决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摘自北京晚报2012-10-24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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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人口老龄化速度加快,不论是老年人的赡养,还是老年人因琐事而发生的矛盾纠纷,均层出不穷。

  夏天的街心花园,几位老人牌局被扰,争吵中一位90多岁的老人猝死,那么真的是骂死人不偿命吗?那位打扰牌局的70多岁老人该承担什么责任呢?且听律师白旭丰详解他成功代理的这起老年人间的侵权案。

  鉴定因果关系 被告承担责任

  白旭丰律师向法庭陈述了自己的观点。“侵权案件的责任承担往往需要四个构成要件。”他说,“其一,存在违法行为。在本案中,李老先生引发争执的辱骂、击打行为就明确属于违法行为。”

  “其二,导致损害事实,是指一定的行为致使他人的财产权、人身权受到侵犯的客观事实。而张老先生经司法鉴定确定的猝死结论就是本案中的损害事实。

  其三,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不论李老先生是正常人还是无行为能力人,他挑动在先,并辱骂和击打,即使主观上不存在对损害后果的故意,也至少存在明显的疏忽和懈怠。而对于无行为能力人的李老先生独自在外、无人看护的情况下极易发生类似损害事件的情况,作为李老先生的监护人应当能够预见。”

  但是,仅仅是辱骂和一下击打行为就能致人猝死吗?被告李老先生的代理人对此提出了异议。侵权行为的最后一个构成要件,即违法行为要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成为了判断此案的关键因素。假如因果关系不成立,自然也就不构成侵权行为,更不用说侵权责任了。

  “在本案中,之所以立案时有一些阻碍,皆因这是一起特殊的侵权案件,并不像我们日常司空见惯的交通事故、故意伤害等存在明显的前因后果的关联。”白旭丰律师说,“但是从普通民众的角度上分析,从任何第三方的角度判断,一位90岁的老人,从其身体因素考虑,从其精神状况分析,从其既往病史判断,发生此类突发事件,其猝死应当是与被告的侵权行为有一定关联性。而究竟是不是真的有相互影响的关联度,我们也希望法庭通过进行相关鉴定来确定。”

  此案审理过程中,就原告猝死与被告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了本案中的第三个鉴定,最终鉴定结论认定李老先生的行为与张老先生的死亡之间确实存在“间接因果关系”。

  最终,法院认定李老先生的监护人应当对李老先生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具体数额根据李老先生的责任比例进行了确定,判决被告李老先生及其监护人赔偿张老先生的家属两万元。

  判决  事发  立案颇费一番周折 方入诉讼程序

  2010年夏季的一个下午,家住北京90岁高龄的张老先生正和三个同伴在社区街心花园打牌,七十多岁的李老先生路过此处,忽地向其中一人的脑袋扇了一下,把本来正常的牌局中断了。

  张老先生起身与李老先生争论,双方从争吵逐渐升级到谩骂。其间,李老先生情急之下,动手击打了张老先生一下。也就是短短三五分钟的时间,争执中的张老先生突然瘫坐在轮椅上,昏厥过去了。之后他被送到医院抢救,但医生确认张老先生已突发死亡。

  当日,张老先生的家人报了警。经民警走访、调查及尸检,确认90岁高龄的张老先生属猝死,此案侦查调查终结,属普通治安案件,而未作刑事案件处理。

  玩牌意外受扰, 接案

  就显著区别于常规侵权案的古稀老人诉讼,接到此案的立案庭法官对该诉状进行了细致的审核。相关人员表示:“此类争吵致死的案件,证明侵权的难度很大,双方又是邻居,协商不是更好吗?何况俗话说‘骂死人不偿命’,不太好立案处理啊。”并且指出两名原告的姓名与其身份证不相符。

  白旭丰律师于是又多次前往事发现场,走访当时的现场目击者、周边店铺的经营者以及闻讯而来的劝导者,与他们反复进行交流,并向当时在现场的其他三位打牌者了解事发时的情况,整理相应的补充材料。

  同时,白律师通过与张老先生两位女儿的原派出所沟通,以及与老人原退休单位联系,根据原始的人事档案数据及证明,明确了两家对这两人是张老先生的女儿毫无争议。据此,白律师及张老先生的子女与张老先生生前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联系,出具了相应的父女关系证明。

  之后,白律师与立案法官进行了沟通和交流。“在短短的三五分钟内,张老先生发生猝死,现有的尸检结论已是客观事实。再根据当时公安民警的调查结论,可以毫无争议地明确这点:李老先生与这起猝死事件有直接关联。目前张家人之所以走向诉讼,原因就是李家对此事件根本没有解决问题的基本态度,他们只有选择合理合法的诉讼途径,才能够告慰老父亲,才能够真正地解决纠纷,避免矛盾争议进一步扩大。所以,这个案件走上法庭是一个很无奈的结局,但也是一个必然,请立案庭慎重考虑。”

  历经了在派出所、事发现场和法院之间往返穿梭的一个多月,此案终于被受理,张老先生的五位子女无一遗漏地以原告身份进入了诉讼程序。

  骂死人不偿命? 死者家属起诉   庭审               

被告患有痴呆  多次干扰打牌

  俗话说:骂死人不偿命。李老先生的家人对于张老先生的死亡事件并没有任何安慰和表示。两位老人的家人直至打起官司,都没有任何接触和交流。

  料理完父亲后事的张家五姐弟愤懑难耐,决定诉至法院,要求李老先生赔偿各项损失。自此,原本正常相处的两家人形同陌路,双方走向了漫长的诉讼之路。

  北京凯基律师事务所的白旭丰律师接到此案时,认为“虽然本案中不存在明显的打架斗殴甚至身体伤害行为,但并不意味着李老先生在张老先生猝死事件中没有任何责任”。“相反,公民享有的生命健康权,任何人不得非法侵害,如果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乃至他人身体伤害或死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此案中,李老先生的行为首先引起争端,进而谩骂乃至身体接触,造成张老先生猝死,前后的行为与死亡后果有着直接的关系。就即便不是直接的因果关系,也是死亡发生的诱因,行为人李老先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之责。”由此,白旭丰律师代理张老先生的家人提起诉讼。

  此案开庭审理了。李老先生的代理人提出:“李老先生没有主动侵害的故意,也不能对自己无法预见的后果承担责任,且他没有明显的侵害行为。张老先生的死亡应当是其自身疾病所致,故李老先生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李老先生代理人还当庭提交了李老先生的病历,证明其患有“血管性痴呆精神障碍”,有可能是无行为能力人,向法院申请就李老先生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以通过证明李老先生的监护人即其妻子尽到了监护责任,进而不承担侵权责任。

  代理人出示了事发现场的示意图,以示意监护人在屋内与花园事发地点仅仅数十米的距离,李老先生独自去房屋外的厕所并途经花园脱离监护人的看管是正常的,因此,监护人尽到了监护责任。

  白旭丰律师仔细查阅病历资料,发现有关李老先生“血管性痴呆精神障碍”的医院诊断证明均为事发后即201010月至2011年间形成,无法证明事发时李老先生已身患该病。

  “更为重要的是,如果李老先生家人早在2009年就发现李老先生有老年痴呆的状况,却没有采取必要措施加以看护,那么其监护义务明显是有缺失的。对于不知情的街坊来说,如果李老先生老年痴呆的症状发作,不论是看似很短的数十米距离,还是我们习以为常的短短十几分钟,造成的损害均是监护义务不到位而造成的后果。”

  经过立案前期细致的调查了解,白律师还了解到,李老先生在事发前曾多次干扰张老先生等四人正常的打牌活动,曾多次用手击打或者对他人进行干扰,致使张老先生等人的牌局多次被中断,此事件前就已经发生过激烈的争吵。“但很遗憾的是,李老先生及其家人对这些情况未予积极注意,始终疏忽加以放任,才酿成此不幸事件,因此,李老先生的监护人当属未尽到合理的监护责任。”

  后经相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确认李老先生患有“脑血管病所致精神障碍(血管性痴呆)”,“属无行为能力人。”

  诉讼双刃剑 最终无赢家

  当前正处于社会转型和矛盾多发期,老街坊之间的相处和关系维系,需要更加注重履行自身义务,提高遇到纠纷时的处理艺术。

  白旭丰律师认为,本案诉讼完全可以从两方面避免:首先,李老先生的家人在以往的事件发生后,对李老先生进一步加强看护,可最大程度防范意外事件发生;其次,事发之后,本着换位思考的方式,合情合理地进一步解决纠纷,可化干戈为玉帛。

  对于普通百姓而言,尤其是邻里、亲友之间的诉讼,一场诉讼下来,往往是既没有了情分,也造成了经济损失。法庭在原被告之间的利益平衡,永远是将其中一部分分摊给鉴定机构、法院以及提供法律服务的从业者,它不是一个创造和积累财富的过程,而是一个财富再分配的解决纠纷的机制。白旭丰律师说:“本案中,经过三次鉴定,历时近18个月,所有的精力、时间、情感的消逝,都是一种巨大的浪费。因此,双方尽可能互让互谅、达成一致、避免诉讼,这才是最佳选择。”白旭丰律师提醒大家,尽可能地选择人民调解、居委会等第三方机构协商解决途径,有可能是争议解决的最佳选择。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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